关键内容 |
1.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,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,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?
2.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,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、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,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?
3.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,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?
4.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?
5.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,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?
6.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,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?
7.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?
8.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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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解读 |
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就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(征求意见稿)》答记者问
财政部会计司/2009.05.15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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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改立过程 |
2009.05.14:发布征求意见稿,征求意见于2009年5月29日截止。详见《关于征求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(征求意见稿)〉意见的函》(财会便〔2009〕35号)。
2009.06.11:正式发布,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,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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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改立相关文件 |
关于征求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
附件: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(征求意见稿)
财政部会计司/财会便〔2009〕35号/2009.05.14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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